室內設計照明設計基礎知識
光的種類光照的作用,對人的視覺功能極為重要。沒有光就看不到一切,這是一般的常識。就室內環境設計面言,光照不僅能滿足人的視覺功能的需要,而且是美化環境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光照可以構成空間,并能起到改變空間、美化空間的作用。它直接影響物體的視覺大小、形狀、質感和色彩,以至直接影響到環境的藝術效果。照明用光隨燈具品種和造型不同,產生不同的光照效果。所產生的光線,可分為直射光、反射光和漫射光三種。
1.直射光
是光源直接照射到工作面上的光,直射光的照度高,電能消耗少,為了避免光線直射人眼產生眩光,通常需用燈罩相配合,把光集中照射到工作面上,其中直接照明有廣照型、中照型和深照型三種。
2.反射光
反射光是利用光亮的鍍銀反射罩作定向照明,使光線受下部不透明或半透明的燈罩的阻擋,光線的全部或一部分反射到天棚和墻面,然后再向下反射到工作面。這類光線柔和,視覺舒適,不易產生眩光。
3.漫射光
漫射光是利用磨砂玻璃罩、乳白燈罩,或特制的格柵,使光線形成多方向的漫射,或者是由直射光、反射光混合的光線。漫射光的光質柔和,而且藝術效果頗佳。
在室內照明中,上述三種光線有不同的用處,由于它們之間不同比例的配合就產生了多種照明方式。
照明方式
根據光通量的空間分布狀況,照明方式可分為以下五種:
1.直接照明
光線通過燈具射出,其中90%—100%的光通量到達假定的工作面上,這種照明方式為直接照明。次種照明方式具有強烈的明暗對比,并能造成有趣生動的光影效果,可突出工作面在整個環境中的主導地位,但是由于亮度較高,應防止眩光的產生。
2.半直接照明
半直接照明方式是半透明材料制成的燈罩罩住燈泡上部,60%—90%以上的光線使之集中射向工作面,10%—40%被罩光線又經半透明燈罩擴散而向上漫射,其光線比較柔和。這種燈具常用于較低的房間的一般照明。由于漫射光線能照亮平頂,使房間頂部高度增加,因而能產生較高的空間感。
3.間接照明
間接照明方式是將光源遮蔽而產生的間接光的照明方式,其中90%—100%的光通量通過天棚或墻面反射作用于工作面,10%以下的光線則直接照射工作面。通常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將不透明的燈罩裝在燈泡的下部,光線射向平頂或其他物體上反射成間接光線;一種是把燈泡設在燈槽內,光線從平頂反射到室內成間接光線。這種照明方式單獨使用時,需注意不透明燈罩下部的濃重陰影。通常和其他照明方式配合使用,才能取得特殊的藝術效果。
4.半間接照明
半間接照明方式,恰和半直接照明相反,把半透明的燈罩裝在燈泡下部,60%以上的光線射向平頂,形成間接光源,10%—40%部分光線經燈罩向下擴散。這種方式能產生比較特殊的照明效果,使較低矮的房間有增高的感覺。也適用于住宅中的小空間部分,如門廳、過道等,通常在學習的環境中采用這種照明方式,最為相宜。
5.漫射照明方式
漫射照明方式,是利用燈具的折射功能來控制眩光,將光線向四周擴散漫散。這種照明大體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光線從燈罩上口射出經平頂反射,兩側從半透明燈罩擴散,下部從格柵擴散。另一種是用半透明燈罩把光線全部封閉而產生漫射。這類照明光線性能柔和,視覺舒適,適于臥室。
照明的布局形式
照明布局形式分為三種,即基礎照明,重點照明和裝飾照明。
1.基礎照明
所謂基礎照明是指大空間內全面的、基本的照明,重點在于能與重點照明的亮度有適當的比例,給室內形成一種格調,基礎照明是最基本的照明方式。除注意水平面的照度外,更多應用的是垂直面的亮度。一般選用比較均勻的、全面性的照明燈具。
2.重點照明
重點照明是指對主要場所和對象進行的重點投光。如商店商品陳設架或櫥窗的照明,目在在于增強顧客對商品的吸引和注意力,其亮度是根據商品種類、形狀、大小以及展覽方式等確定的。一般使用強光來加強商品表面的光澤,強調商品形象。其亮度是基本照明的3—5倍。為了加強商品的立體感和質感,常使用方向性強的燈和利用色光以強調特定的部分。
3.裝飾照明
為了對室內進行裝飾,增加空間層次,營造環境氣氛,常用裝飾照明,一般使用裝飾吊燈、壁燈、掛燈等圖案形式統一的系列燈具。這樣可以使室內繁而不亂,并渲染了室內環境氣氛,更好地表現具有強烈個性的空間藝術。值得注意的是裝飾照明只能是以裝飾為目的獨立照明,不兼作基本照明或重點照明,否則會消弱精心制作的燈具形象。
照明質量
高質量的照明效果是獲得良好、舒適光環境的根本,而照明環境中的照度、亮度、眩光、陰影、顯色性等因素則是左右高質量照明效果的關鍵。因此,只有正確處理好以上各要素,才能獲得理想的光環境。
1.照度
照度,是指被照物體單位面積上的光通量值,單位是lx(靳克斯),它是決定被照物體明亮程度的間接指標。在一定范圍照度增加,可使視覺功能提高。合適的照度,有利于保護視力和提高工作與學習功率。在確定被照環境所需照度大小時,必須考慮到被觀察物體的大小尺寸,以及它與背景亮度的對比程度的大小,以均勻合理的照度保證視覺的基本要求。
2.亮度
亮度,是指發光體在視線方向單位投影面積上的發光強度,單位cd/m2。它表示人的視覺對物體明亮程度的直觀感受。在室內照明設計中,應當注意保證適宜的亮度分布。在室內環境中,若彼此亮度變化太大,人的視覺從一處轉向另一處時,眼睛就被迫經過一個適應過程,如果這種適應過程重復次數過多,則會造成視覺疲勞。背景環境的亮度應盡可能低于被觀察物體的亮度,當被觀察物體的亮度為背景環境高度的3倍時,通常可獲得較好的視覺清晰度,即背景環境與被觀察物體的反射比宜控制在0.3—0.5的范圍內。
3.眩光
眩光,是指視野內出現過高亮度或過大的亮度對比所造成的視覺不適或視力減低的現象。例如,在白天看太陽,由于它的亮度太大,眼睛無法適應,睜不開眼。再如,在晚上看路燈,明亮的路燈襯上漆黑的夜空,黑白對比太強,同樣感到刺眼。在室內照明設計中,應盡量避免出現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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